章 總 則
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整合特色農產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強產品”和“保護農產品品牌”的要求,根據《農業(yè)部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yè)品牌化工作的意見》,現就做好2006年中國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種植業(yè)、畜牧、水產等初級農產品。2006年評選范圍為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目錄內的初級產品(不含品種)。
第三條 中國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jiān)督為,以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和競爭力為核心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中國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堅持無償、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對獲得中國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產品在生產基地建設、產品營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組織中國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及公示、發(fā)布和發(fā)證等工作,并對評選認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業(yè)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負責中國農產品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第八條 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評定工作。
第九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qū)域內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并形成推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qū)內中國農產品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2006年評選100個中國農產品。原則上每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政綜合廳(局、委、辦)推薦申請人數量不超過4個,行政獨立廳(局、委、辦)推薦申請人數量不超過2個,并排序上報。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中國農產品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蠂矣嘘P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的規(guī)定;
。ǘ┯歇毩⒌姆ㄈ速Y格,并有注冊商標;
。ㄈ┊a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三年;
。ㄋ模┊a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企業(yè)標準組織生產;
。ㄎ澹┊a品在國內生產;
(六)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guī)模,市場銷售量、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yè)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ㄆ撸┯蟹(wěn)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ò耍┙⒘宋募芾眢w系,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huán)境保護體系,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ň牛┇@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
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ㄊ┨峁2005年1月1日以后的農業(yè)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具有承檢資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中國農產品”稱號:
。ㄒ唬┥暾埲俗缘刂凡辉趪鴥,或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ǘ┙陜,產品在縣及縣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jiān)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fā)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ㄋ模┯惺褂脟医故褂玫霓r業(yè)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yè)投入品記錄的;
。ㄎ澹┥a國家產業(yè)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限制的產品的;
(六)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ㄆ撸┯衅渌环现袊r產品申請條件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三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兼顧效益評價和發(fā)展評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市場銷售量和出口情況兩項指標。市場銷售情況反映消費者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產品出口情況反映產品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條 質量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xù)保持這種水平的質量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對比,質量能力反映申請人穩(wěn)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申請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效益評價重點選擇生產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和實現利稅三個指標,主要評價申請人經營業(yè)績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發(fā)展評價主要考核申請人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的能力狀況,包括技術開發(fā)投入水平、申請人規(guī)模水平、生產技術及裝備情況三個指標。主要評價申請人的產品創(chuàng)新、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
第十八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十九條 申請人直接從中國農業(yè)信息網(http://www.agri.gov.cn)或農業(yè)部優(yōu)質農產品信息網(http://yzcp.agri.gov.cn)上下載《中國農產品申請表》,于8月20日前向所在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于8月20日至8月31日審查申請人材料,形成推薦意見,并于8月31日前將合格材料排序上報到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材料包括:
。ㄒ唬吨袊r產品申請表》;
。ǘ┥虡俗宰C書復印件;
(三)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采用標準的復印件;
(五)農業(yè)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
。o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中的任一證書復印件;
。ㄆ撸┯僧數囟悇詹块T提供的稅收證明復印件;
。ò耍┏隹诹、出口國和出口額的相應證明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9月15日前,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上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二條 9月27 日前,中國農產品評審委員會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行評選,并將評選結果、評價指標等通過中國農業(yè)信息網等媒體向社會進行7天公示。
第二十三條 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于10月中旬,在第四屆中國國際農產品交易會上頒發(fā)中國農產品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中國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要繼續(xù)使用中國農產品稱號的,應在期滿前90天重新申請。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得“中國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應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之a品質量穩(wěn)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六條 在有效期內,證書擁有人可以在獲得中國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yè)務活動中使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中國農產品稱號,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中國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撤銷其稱號:
。ㄒ唬┺D讓或擴大適用范圍者;
。ǘ┏^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者;
。ㄈ┊a品質量發(fā)生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者;
。ㄋ模┰谠u選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獲得中國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質量和信譽檢查;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九條 對冒用、偽造“中國農產品”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參與評選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漏申請者產品機密或者干擾評選認定工作導致評選認定不公正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由相關單位做出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農業(yè)部舉報中國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也可向農業(yè)部申訴對中國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的不同意見。申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標明真實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農業(yè)部對舉報、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并做出答復,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保護舉報、申訴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農業(yè)部授權的質檢機構或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農業(yè)部授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取消農業(yè)部質檢機構資格,其他通過國家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取消中國名品農產品檢測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各申報單位送檢樣品的檢驗費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農產品評選認定組織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事業(yè)費列支或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