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經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二)捐贈;(三)企業(yè)資助;(四)上級撥款;(五)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本團體換屆或更換負責人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修改草案,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歸行業(yè)主管部門所有,用于發(fā)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臨安市堅果炒貨行業(yè)協(xié)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